1.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,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。
2.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。考生座位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隔距离。闭卷考试时,桌面上不得放置任何文字材料,考生严禁携带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入考场,已带入考场的,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;开卷考试时,只可携带该门考试规定中允许携带的相关资料。
3.考生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,按要求入座;并将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,以便查对。
4.迟到的考生必须征得监考人员的同意方可进入考场。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,只能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;旷考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,必须重修该门课程。
5.考试期间如要离开考场,必须交卷离场;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。
6.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时,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,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。
7.考试时,考生应按要求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、圆珠笔在试卷及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、SCN号等信息,不得私自拆开试卷。
8.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。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,不得再返回考场或在考场附近大声议论或喧哗。
9.考试结束时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并将试卷和答题纸反扣在桌面上,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。考生不得将试卷、答题纸带出考场。拖延交卷时间或交卷后不离开考场,又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者,取消当次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者不准补考。
10.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均视为考试作弊:
(1)偷看其他考生试卷或让其他考生看自己试卷者;
(2)传递纸条或使用通讯工具传递信息或交头接耳者;
(3)交换试卷或答题纸,私自拆开试卷者;
(4)偷看书、笔记或事先打好的小抄者;
(5)由别人顶替本人参加考试或顶替别人参加考试者;
(6)为作弊学生打掩护、行为方便或提供假证者;
11.对考试作弊者、协同作弊者、提供作弊条件者,取消考试资格,取消当次考试成绩,并不准补考,以重修论处。同时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对不吸取教训、再次作弊者,开除学籍。